泰人社發〔2018〕366號
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各有關部門(單位):
現將《泰州市推進企業職稱工作改革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11月9日
泰州市推進企業職稱工作改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企業在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使用中的主體作用,激發專業技術人才創新創業活力,根據國家、省和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結合泰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職稱工作改革堅持突出品德、能力和業績評價導向,堅持遵循人才成長規律、科學客觀公正評價人才,堅持加快轉變政府職能,保障落實用人主體自主權,發揮市場、社會等多元評價主體作用,營造有利于人才成長和發揮作用的評價制度環境。
第二章 主要內容
第三條 拓寬職稱申報評價范圍。凡在我市各類企業、社會中介組織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都可按屬地原則申報評審職稱。在我市離岸孵化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留學回國人員創新創業園、域外企業在泰項目施工、駐泰企業等與用人單位確定了人員勞動(聘用)關系的專業技術人才,在我市就業的港澳臺專業技術人才,在我市工作的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或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的外籍專業技術人才,檔案在我市各級人才服務機構托管且能有效證明業績真實性的專業技術人才,以及自由職業專業技術人才,均可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申報評審職稱。
第四條 降低職稱申報評價門檻。企業專業技術人才在申報評審職稱時,對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一律不作要求。按省有關規定,對在企業一線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實踐證明能勝任相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才,所學專業不作硬性要求,可通過面試答辯等形式側重對其專業知識、業務能力的考核測評。進一步淡化論文要求,論文是否發表不再作為申報評審的限制性條件。推行以專利成果、項目報告、技術總結、工程方案、設計文件、決策咨詢、公共服務等成果形式替代論文、科研成果要求。對年度綜合考核材料不作硬性要求。
第五條 構建優秀人才職稱評價綠色通道。根據省有關規定,對企業優秀人才申報評審職稱建立綠色通道,構建不拘一格選拔人才、促進人才脫穎而出的評價機制。對確有專長并獲得業內專家普遍認可,特別是在我市重點產業發展、技術轉移、科技成果轉化和經濟社會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可按規定直接申報評審高級職稱;對在企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創新實踐基地)開展科研,較好完成研究課題并取得較大成績的博士后研究人員,可不受資歷限制直接申報認定高級職稱;對引進的頂尖人才、產業領軍人才、入選國家“萬人計劃”、省“雙創計劃”等高層次人才,可按規定直接申報認定高級職稱;對留學回國人員、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放寬資歷、年限等條件限制,根據業績成果直接申報相應層級職稱。
第六條 健全職稱分類評價機制。根據企業中不同職業屬性和崗位特點,修訂完善機械工程、石油化工、電子信息、船舶與海洋、藥學藥品、知識產權等專業職稱評價標準,對企業研發人員,以有利于潛心研究、技術創造發明、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為評價重點;對企業一線技術人員,以技術推廣應用、解決技術難題、工藝改進與革新為評價重點;對企業從事技術支撐和服務的科技人員,以服務質量與實際效果為評價重點。探索建立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評價方式。對思想品德、職業操守等不易量化的指標進行定性評價;對工作能力和業績等要素進行“賦分式”量化評價,合理確定量化積分評價權重與分值,細化基本素能、業務水平、創新能力、業績成果、崗位績效等評價因素,探索引入市場化薪酬和標志性成果評價指標,強化評審過程全紀錄、可追溯,實現職稱評價定性與定量的有機結合,提高評審的科學性和公平性。
第七條 鼓勵支持企業自主開展職稱評價。突出企業作為用人主體在職稱評審中的主導作用,在專業技術人才集中、具備評委會組建條件、企業承接意愿強、管理規范有序的骨干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行業龍頭企業,下放初、中級職稱評審權限,開展職稱自主評審試點,探索建立企業自主評價機制。在國家和省、市職稱評價標準的基礎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導企業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個性化的評價標準,自主開展職稱評審活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職稱證書進行鑒證備案,經鑒證的職稱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職稱具備同等效力。
第八條 推進技術與技能人才評價“雙貫通”。進一步破除體制機制障礙,努力拓寬人才職業發展空間,在全市范圍內推進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工作,打破原有“單通道”發展模式,助力企業選拔、培養一批懂技術、精操作、能管理的復合型人才。推進職業資格與職稱評價有效貫通。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職業資格與職稱的對應關系,編制對應目錄,專業技術人才取得相應職業資格,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即可認定其具備相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其效力與評審相同,可對照有關專業技術資格條件直接申報高一級職稱。已實行全國統一考試的初級、中級職稱,不再進行相應的職稱評審或認定,減少重復評價,降低企業用人成本。
第九條 開展專業技術人才公益培訓。圍繞我市生物醫藥與高性能醫療器械、高技術船舶與海工裝備、節能與新能源、現代服務業等產業,以培養中、高級專業技術人才為重點,以提高專業水平和創新能力為核心,持續加強市級專業技術人才公益性精品培訓。充分發揮政府公益性培訓示范引領作用,完善以政府引導、企業主導、專業技術人才積極參與的培育體系,形成中、高級專業人才知識更新培訓制度化、常態化,為企業培養造就一批高素質、高水平、高質量的專業技術人才。
第十條 建立職稱工作發展激勵機制。引導企業充分發揮用人主體在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與使用中的主導作用,不斷加強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充分激發專業技術人才創新創造活力。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各類人才評選及項目資助中,注重向職稱工作發展成效顯著的企業傾斜。強化科技人才專員職能,把促進職稱工作發展納入科技人才專員績效考核,引導科技人才專員積極服務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鼓勵企業加強職稱制度與用人制度相銜接,將職稱評價結果與薪酬待遇相掛鉤,厚植專業技術人才的成長沃土。對在一個考核周期(3年)內,專業技術人才占職工總數的20%以上,新取得中、高級職稱人數占專業技術人才總數25%以上,且至少有1人取得高級職稱的,對新取得高級職稱人員新增薪酬給予企業50%獎補,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新取得正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才獎勵8000元,新取得副高級職稱的獎勵5000元。
第十一條 提升職稱公共服務水平。進一步簡政放權,規范和優化企業職稱服務流程,創新改進公共服務方式,加快推進泰州市專業技術人才職稱管理服務平臺建設,實現職稱網上申報、評審、查詢等服務,實現上下業務協同,數據資源共享。加強職稱證書統一管理,開通職稱證書查詢驗證服務。積極開展職稱服務進企業專項活動。嚴肅職稱工作秩序,建立全市專業技術人才職稱申報評審(考試)誠信檔案和失信黑名單制度,完善職稱評審公示制度、誠信承諾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各類企業、離岸孵化基地及其專業技術人才。獎補的企業是指泰州市區培育專業技術人才成效顯著且正常納稅、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實體經濟(金融、通訊、煙草、電力、鹽業等行業企業除外)。獎勵的個人是指經市職稱辦推薦或組織評審(含考試),首次取得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才。
第十三條 本辦法涉及市直的獎勵資金由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承擔,涉及市轄區的獎勵資金由市、區人才發展專項資金各承擔50%。靖江、泰興、興化參照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